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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3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被告
穩禾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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