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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嘉億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嘉億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楊譜諺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時在本院六樓大禮堂召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基於商誼,為友好廠商擔任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該友好廠商週轉不靈,無力清償,聲請人因而負債,復因經濟景氣不佳,聲請人之營收狀況大受影響,以致聲請人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困境,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能清償債務,以債務人現實財產及其信用仍無法清償全部債務屬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所負債務,共計積欠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乙○○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下稱岡山稽徵所)等人新臺幣(下同)213,122,931 元,有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函、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申報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申報書(該筆債嗣權讓與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債權申報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債權申報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債權申報書、本院民事執行處88年度執字第10797號、第18820號、第18821號債權憑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函、申報債權清單及乙○○函等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現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如以各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共計28,847,491元,亦有債務人之財產目錄及土地登記謄本7份在卷可按,足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顯然已逾其財產,而不能清償債務,應有破產之原因,且有多數債權人存在。

㈡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土地,已設定本金4,3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乙○○,而聲請人目前尚積欠乙○○56,059,488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債權人乙○○陳報狀(原債權人為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嗣該筆債權經輾轉讓與債權人乙○○)等件附卷足憑,則依破產法第108 條之規定,債權人乙○○就上開設有最高額抵押權之各該筆土地有別除權存在,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而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乙○○之上開土地,以各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22,801,991元,經債權人乙○○行使別除權後,已無賸剩之價值;又聲請人積欠岡山稽徵所之稅捐債務,共計1,457,498 元。準此,聲請人之資產,經扣除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7 之財產後,其得變現之財產價值為6,045,500 元,應足以支應破產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且經扣除岡山稽徵所之具有優先權之稅捐債權1,457,498 元後,其財產尚有4,588,002 元,可供其他普通債權人公平受償,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除具有破產宣告原因外,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其聲請破產,應予准許,爰一併酌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而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楊譜諺律師係於92年3 月4 日加入高雄律師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迄今,並列名該公會願意擔任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單一節,業經本院查閱高雄律師公會會員錄無訛,並有上開名單1 紙可稽,足徵楊譜諺律師多年執行律師業務,應可勝任破產管理事務。又經本院徵詢後,楊譜諺律師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益徵楊譜諺律師適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爰依前揭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以利進行本件破產程序之進行。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債  權  人            │ 債 權 額   │有無別除權  │備  註    │
│    │                      │(新台幣)  │            │          │
├──┼───────────┼──────┼──────┼─────┤
│ 1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88,000,000元│無          │          │
│    │                      │            │            │          │
├──┼───────────┼──────┼──────┼─────┤
│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30,792,041元│無          │          │
├──┼───────────┼──────┼──────┼─────┤
│ 3  │華僑商業銀行          │12,000,000元│無          │          │
├──┼───────────┼──────┼──────┼─────┤
│ 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6,729,003元│無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4,056,448元│無          │          │
├──┼───────────┼──────┼──────┼─────┤
│ 6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元│無          │          │
├──┼───────────┼──────┼──────┼─────┤
│ 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1,457,498元│無          │          │
│    │岡山稽徵所            │            │            │          │
├──┼───────────┼──────┼──────┼─────┤
│ 8  │乙○○                │56,059,488元│有(最高限額│          │
│    │                      │            │抵押權43,200│          │
│    │                      │            │,000元)    │          │
│    │                      │            │            │          │
├──┼───────────┼──────┼──────┼─────┤
│ 9  │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9,028,453元│無          │          │
│    │司                    │            │            │          │
├──┴───────────┼──────┴──────┴─────┤
│      總計                  │213,122,931元                         │
└──────────────┴───────────────────┘
附表二:
┌──┬───────────┬──────┬──────┬───────┬───────┐
│編號│不動產名稱            │聲請人估計價│公告現值    │其上設定抵押權│有別除權之債權│
│    │                      │值(新臺幣)│            │所擔保之債權額│額            │
├──┼───────────┼──────┼──────┼───────┼───────┤
│ 1  │坐落高雄市○鎮區○○段│ 6,045,500元│同左        │抵押權債權額  │無(抵押權人陳│
│    │94地號土地,面積107 平│            │            │2,000,000 元  │明聲請人未積欠│
│    │方公尺                │            │            │              │任何債務,未有│
│    │                      │            │            │              │債權發生)    │
├──┼───────────┼──────┼──────┼───────┼───────┤
│ 2  │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 1,435,100元│同左        │              │              │
│    │138 之1 地號土地,面積│            │            │              │              │
│    │127 平方公尺          │            │            │              │              │
├──┼───────────┼──────┼──────┤              │              │
│ 3  │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 1,401,200元│同左        │共同設定本金限│別除權債權為  │
│    │138 之2 地號土地,面積│            │            │額43,200,000元│43,200,000元  │
│    │124平方公尺           │            │            │之抵押權,目前│              │
│    │                      │            │            │積欠債權人謝麗│              │
│    │                      │            │            │桂之債權額為56│              │
│    │                      │            │            │,059,488元    │              │
├──┼───────────┼──────┼──────┤              │              │
│ 4  │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 1,039,600元│同左        │              │              │
│    │138 之3 地號土地,面積│            │            │              │              │
│    │92平方公尺            │            │            │              │              │
├──┼───────────┼──────┼──────┤              │              │
│ 5  │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 1,209,100元│同左        │              │              │
│    │138 之4 地號土地,面積│            │            │              │              │
│    │107 平方公尺          │            │            │              │              │
├──┼───────────┼──────┼──────┤              │              │
│ 6  │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   765,000元│同左        │              │              │
│    │139 地號土地,面積153 │            │            │              │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7  │坐落台南縣新營市○○段│16,951,991元│同左        │              │              │
│    │139 之2 地號土地,面積│            │            │              │              │
│    │2429平方公尺          │            │            │              │              │
├──┴───────────┼──────┴──────┴───────┴───────┤
│    總       計             │28,847,491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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