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上周轉困難,導致積欠金融機構約新台幣(下同)311,883 元之債務,資產僅有雲林縣斗六市○○○段108 地號土地1 筆,目前經濟陷於困難,顯有不能清償之事實。爰依破產法第1 條及第57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宣告破產等情。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破產之宣告必以債務人之負債已大於資產,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其前提要件,如未具備此要件,自無破產原因,則聲請宣告破產,即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分別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務金額,合計為398,796 元乙節,為聲請人所自承,並據聲請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債權人明細表各1 份;且經本院依職權向各銀行、稅捐單位查詢無訛,有說明書、明細表、各銀行及稅捐單位回函、債權人乙○○陳報狀及借據等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惟聲請人之資產及所得,除自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薪資、自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股利、自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及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領有利息所得外,其名下尚有坐落高雄縣阿蓮鄉阿蓮村12號房屋1 棟、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108 、1090-1地號土地2 筆,暨對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聯等3 家公司)之投資,合計其於94年度之總所得為1,864,237 元,另聲請人所有之YTX-347 號輕型機車截至民國95年10月2 日止雖如附表編號06所示已積欠燃料使用費3,750 元,惟經估價現值尚有1,000 元,故聲請人目前總所得應尚有1,865,237元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東聯等3 家公司基本資料、暨分別向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高雄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函詢無訛,同堪認定。由此觀之,聲請人現有之總資產係遠逾其債務,是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及所得不能清償債務,而有破產原因乙節,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綜上,聲請人之財產大於債務,並無應宣告破產之原因,揆諸破產法第57條規定及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不合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債務明細表 │├──┬──────────┬──────────────┬───────┤│編號│債權人及所欠稅目 │債權額(新台幣) │備註 │├──┼──────────┼──────────────┼───────┤│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信用卡消費款99,547元 │見該公司信用卡││ │公司 │ │事業處回函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本金109,473 元及利息、違約金│見該公司回函 ││ │有限公司 │ │ │├──┼──────────┼──────────────┼───────┤│03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金42,669元及利息3,958 元、│見該公司回函 ││ │公司 │違約金2,250 元,小計48,877元│ │├──┼──────────┼──────────────┼───────┤│0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信用卡消費款87,149元 │見該公司回函 ││ │有限公司 │ │ │├──┼──────────┼──────────────┼───────┤│05 │乙○○ │50,000元 │見乙○○95年8 ││ │ │ │月1 日陳報狀及││ │ │ │檢附之借據1紙 │├──┼──────────┼──────────────┼───────┤│06 │YTX-347 號機車之燃料│3,750元 │見高雄市監理處││ │使用費 │ │回函 │├──┴──────────┼──────────────┴───────┤│合計 │本金約398,796元及利息、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