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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7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700號

聲請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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