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朱盈吉
- 法定代理人丙○○、乙○○
-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 被告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1700號聲 請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東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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