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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85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8511號

聲請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弄14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或網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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