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90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074號

聲請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林桓毅即十全商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5 月5 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9,820 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5 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