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9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9175號聲 請 人 柏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及影本。 二、如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並補正利息起算日(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