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52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5271號
- 聲請人
- 瀚強閥門管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又記名票據應由受款人依背書轉讓。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分別著有明文,並為同法第124 條所準用。查本件經核,系爭本票票號第340276號、340279號受款人係案外人蔡福琪、陳景平,未有背書人之記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25271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2 │95年2月18日 │137,341元 │95年2月28日 │95年2月28日 │340280 │├──┼───────┼────────┼───────┼──────┼───────┤│003 │95年2月18日 │200,000元 │95年3月31日 │95年3月31日 │340281 │├──┼───────┼────────┼───────┼──────┼───────┤│004 │95年2月18日 │200,000元 │95年4月30日 │95年4月30日 │3402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