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6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6394號聲 請 人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