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71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7129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如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貳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88年9 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72,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3年9 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台幣28,590,00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部分於系爭本票到期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4 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