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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1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13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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