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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055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0553號

聲請人
桂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乙○○
7樓

            7樓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附表: 95年度票字第30553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提  示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4年11月25日 │110,000元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6日│No541378 │├──┼───────┼────────┼───────┼──────┼───────┤│002 │94年11月25日 │125,551元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6日│No541380 │├──┼───────┼────────┼───────┼──────┼───────┤│003 │94年11月25日 │71,280元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6日│No541381 │├──┼───────┼────────┼───────┼──────┼───────┤│004 │94年11月25日 │132,300元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6日│No541382 │├──┼───────┼────────┼───────┼──────┼───────┤│005 │94年11月25日 │117,180元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6日│No541383 │└──┴───────┴────────┴───────┴──────┴───────┘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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