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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47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473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互裕實業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可知於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有準用。查本件聲請人甲○○為互裕實業有限公司董事,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可稽。該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董事身分代表公司簽發系爭本票與自己,依上該法條之規定,其代理公司為發票行為應屬無效,該張本票為無效票據;故予以駁回聲請。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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