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61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原告
- 李偉銘即大典德起重工程行
- 被告
- 潘美惠即泓宸工程行
-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 郭春華即鑫富工程行
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61號履行協議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8日上午9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 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告 李偉銘即大典德起重工程行 到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郭春華即鑫富工程行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讓步。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郭春華即鑫富工程行、被告潘美惠即泓宸工程行願連帶給付原告李偉銘即大典德起重工程行新台幣(下同)捌拾萬貳仟參佰伍拾元。
二、給付方法:被告當場給付原告壹萬伍仟元整,並當場點收無訛,餘款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起至清償完畢止,每月底給付原告參萬元整,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 林武彥原告 李偉銘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郭春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