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61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勇如林勇如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李偉銘即大典德起重工程行
被告
潘美惠即泓宸工程行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郭春華即鑫富工程行

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61號履行協議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8日上午9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 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告 李偉銘即大典德起重工程行 到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郭春華即鑫富工程行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讓步。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郭春華即鑫富工程行、被告潘美惠即泓宸工程行願連帶給付原告李偉銘即大典德起重工程行新台幣(下同)捌拾萬貳仟參佰伍拾元。

二、給付方法:被告當場給付原告壹萬伍仟元整,並當場點收無訛,餘款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起至清償完畢止,每月底給付原告參萬元整,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解委員 林武彥原告 李偉銘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郭春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勇如

 書 記 官 吳韻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當事人間9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