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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8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正豪度量衡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上 甲○○
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正豪度量衡有限公司、甲○○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壹佰零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正豪度量衡有限公司、甲○○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91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208 元,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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