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張簡泰谷
- 相對人
- 昇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甲○○○
己○○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33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60,4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