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5號
- 聲請人
- 洛克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進成
- 相對人
- 連珊蒂即名品企業社
吳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
民國95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連珊帝即名品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連珊蒂即名品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