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93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達翊翔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56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 │ 一 │支付命令聲請費 │1,000元 │ ├──┼─────────────────┼────────┤ │ 二 │第一審裁判費 │17,028元 │ ├──┴─────────────────┴────────┤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8,028元 │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02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