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達翊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56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明昌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 │ 一 │支付命令聲請費 │1,000元 │ ├──┼─────────────────┼────────┤ │ 二 │第一審裁判費 │17,028元 │ ├──┴─────────────────┴────────┤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8,028元 │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02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