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95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耀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701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800 元計21501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