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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05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5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相對人
台揚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特別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台揚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拾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揚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毅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公司資產處分無效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因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為裁判費新臺幣170,400 元,故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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