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2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執字第41382 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條規定,於假處分准用之,同法第533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屬實,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