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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1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11號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9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4,266元 │ │├───────┼────────┼───────┤│登 報 費 │ 250元 │ │├───────┼────────┼───────┤│共計 │ 14,516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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