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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28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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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2273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即聲請人給付票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有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273 號裁定存卷足憑,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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