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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2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東秝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2273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即聲請人給付票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有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273 號裁定存卷足憑,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