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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48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48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
│ 一 │支付命令聲請費                    │1,000元         │
├──┼─────────────────┼────────┤
│ 二 │第一審裁判費                      │9,460元         │
├──┴─────────────────┴────────┤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0,460元                      │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4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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