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 請 人 威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聯瑞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威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威昜有限公司」,另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