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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陳銘珠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威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瑞興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03號聲 請 人 威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聯瑞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威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威昜有限公司」,另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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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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