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 請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鍾夢賢律師 相 對 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乙○○、丙○○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3 號判決確定(確定日期為民國94年3 月14日),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94年9 月20日高雄市政府三民地政規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係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3 號判決確定後所生之執行費用,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共計339,854 元(93年3 月31日繳納334784元、93年4 月23日補繳5070元)、複丈費暨建物測量費8000元,合計347,854 元,應由相對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負擔其中9/10,即313069元【(339854元+8000元)×9/10=313069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另相對人乙○○、丙○○未受敗訴判決,且未經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諭知應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並為請求確定其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乃有所誤,惟因訴訟費用應由法院依職權定之,本院自無須駁回聲請人上開聲請,併此敘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