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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5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邱素英即玉青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素英即玉青商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1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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