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邱素英即玉青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素英即玉青商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1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