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利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丙○○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一五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券壹張(票號:0000000號),共計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976號裁定,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券1 張(票號:0000000 號),共計50萬元提存在案,有本院94年度存字第3153號提存書可按。茲因上開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已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存字第3153號提存卷核閱後,認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