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被告
- 秝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76,03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76,03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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