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3號
- 上訴人
- 盈錠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合新台幣630,000 元,應繳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