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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複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告
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良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3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鳳山民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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