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明政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 被 告 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號
-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盧緩、乙○○代表被告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永良於民國95 年8月14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公司法之相關規定改選董事長,其營業雖經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惟尚未辦理清算,亦未選任清算人,有高雄市政府95年10月23 日 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500718140 號函在卷可參。而何盧緩、乙○○二人至今仍為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亦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參諸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則何盧緩、乙○○2 人均為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自應由其2人代表被告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