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 告 吳明祥即良晟工程行 被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茂隆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14日下午2 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