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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0號

原告
吳明祥即良晟工程行
被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茂隆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14日下午2 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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