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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魏式璧吳俊龍方錦源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   告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方錦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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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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