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4號
- 原告
-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