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 告 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隆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起訴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方錦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