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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02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朱玲瑤劉惠娟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02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筠舒
被告
唯王食品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址)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律師
被告
丁○○

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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