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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陳明呈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告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
被告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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