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 原告
-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史乃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林澂律師
- 被告
-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楊申田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