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 告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