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6號上 訴 人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4,88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