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 上訴人
-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4,880 元,應繳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