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國祥陳明呈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6號

上訴人
金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

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4,880 元,應繳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