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魏式璧、莊珮君、吳俊龍
- 被告林秀銀即通震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銀即通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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