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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魏式璧莊珮君吳俊龍

  • 被告
    林秀銀即通震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銀即通震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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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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