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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魏式璧吳俊龍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新凰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新凰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新凰公司)於民國94年4 月18日邀同被告丁○○、乙○○、丙○○為連帶保證人,於同年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100 萬元,借款期間均自94年4 月20日起,分別至95年4 月20日、96年3 月20日止。上開200 萬元借款應按月繳息,利息依年利率9.5%計算,本金到期1 次清償,如1 期未付,經催告後仍未支付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上開100 萬元借款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年利率9.5%計算,如1 期未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上開2 筆借款到期未付款,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新凰公司自94年8 月20日起未繳款,經催告後仍未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支付,被告丁○○、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歸戶查詢單、存證信函、執據聯各1 份、動撥申請書2 份、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4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7、19至28、50至54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本金 │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捌│新台幣柒拾肆萬柒仟貳佰│
│ 餘額 │仟零陸拾參元        │柒拾貳元              │
├─┬─┼──────────┼───────────┤
│  │年│百分之九點五        │百分之九點五          │
│利│利│                    │                      │
│  │率│                    │                      │
│息├─┼──────────┼───────────┤
│  │利│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  │息│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                    │                      │
│  │迄│                    │                      │
│  │日│                    │                      │
├─┴─┼──────────┼───────────┤
│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
│違約金│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之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百分之二十計算。      │
│      │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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