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00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而兩造業於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立約人(即被告)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上開約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就本件借款債務涉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則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