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高坤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乙○○
丁○○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参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及丁○○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高坤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下稱高坤消防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15日,邀同被告丙○○、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5年10月20日,按期繳付本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 。如未按期繳納本息,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高坤消防公司自94年6 月21日起即未按期清償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按丙○○、乙○○及丁○○均係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高坤消防公司及丙○○則以:高坤消防公司確向原告借用上開款項,尚欠如原告主張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丙○○確實擔任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等語置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高坤消防公司於93年10月15日,邀同丙○○、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0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5年10月20日,按期繳付本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 。如未按期繳納本息,視為借款全部到期,應計付違約金。而高坤消防公司自94年6 月21日起即未按期清償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為高坤消防公司及丙○○所不爭執,復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帳卡資料各1 件及戶籍謄本3 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未受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相符合,堪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