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高坤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部分「板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