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號上 訴 人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好幫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6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6,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