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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甯馨曾鴻文莊珮君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號損害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號上 訴 人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好幫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26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6,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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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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