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 訴 人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647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6,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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