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 上訴人
-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647
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926,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