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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魏式璧吳俊龍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57號

原告
樹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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