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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魏式璧吳俊龍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57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上訴人
樹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4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9,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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