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19號上 訴 人 豐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27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3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