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47號上 訴 人 群宇國際有限公司 9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7,4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慧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