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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謝靜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32號

原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吉璽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被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時,並於約定書第30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節,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3 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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