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32號
- 原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吉璽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時,並於約定書第30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節,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3 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