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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柯盛益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和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5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上和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首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首行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1 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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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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