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5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 訴訟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上和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首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首行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1 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法萱